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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招标采购知识讲堂二
来源:绵阳中嫘作者:admin日期:2019-04-28
是不是只要有人对招标文件 提出异议,招标方就必须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权提出异议,那么该异议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招标机构都必须作出回应?
答:异议指的是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形,向招标人提出的不同意见。
但针对异议的答复并非“有问必答”,招投标活动的异议制度对如何提出异议是有要求的。如果不是合法的异议主体或者没有在法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可以不受理该异议,并且可以对异议不进行答复。而针对合法形式的异议依法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并且在答复前必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建议招标机构收到异议后,若确认无瑕疵或纰漏,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同样《招标投标法》未对开标现场投标人提出异议及投标人的答复提出明确要求,在实践中,一般对投标人开标时提出的异议和反映的情况,招标人只如实记录,但当场不作评审、不下结论、不作答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立了开标异议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允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异议且要求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一般,开标仅仅是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重要信息,对于投标文件的效力以及响应程度的评审,都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解决。开标时仅记录开标情况,无权对投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判,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异议不作评判也无权答复。招标人答复内容的深度是有限的,如果仅仅是因为对开标内容有异议需要核实投标文件(如认为开标时的报价与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不一致,开标顺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等)时,招标人可以当场核实答复。但如果涉及投标人的实质性内容或无权答复的,必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认定解决,此时可仅仅对投标人的“异议”回应“我们已经记录在案且将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判断”作为“答复”即可,而不能越权或代行评标后当场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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