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及第一课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些重要论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明确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任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招标投标交易制度是通过推进市场要素开放流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优胜劣汰,有效优化社会资源匹配质量与效率的市场竞争交易机制,《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招标投标行业的很多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又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深深困扰着政府、市场主体,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思考这些问题的成因与解决之道,是当下业界有识之士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
所以通过集团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历总结的相关经验,借助集团网络平台对外宣讲相关制度及向关注支持集团发展建设的朋友解答释疑部分招标采购中的疑点和问题。
第一课:潜在投标人能否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各位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买到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资格要求过高或者评分标准不能接受,甚至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怎么办呢?
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时,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其中“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对招标文件以下内容提出异议: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所以,符合实施条例中有权提出异议的人员认为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办法甚至招标公告的基本资格要求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有权以其身份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且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尤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要特别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